知识产权法中“合理使用”原则解析
咨询问题: 我想请教一下:“合理使用” (Fair Use) 原则是什么?目前国外法律对此有哪些规定?它与越南现行知识产权法有何不同?期待律师的解答。
法律解答:
针对您的提问,金榜法律 (LUẬT KIM BẢNG) 回复如下:
合理使用是美国法律中的一项学说,允许在未经版权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有限度地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或作品。它是版权法的一种权利限制,旨在平衡版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广泛传播利用创作成果的利益。合理使用允许在一定限度内使用受保护作品而不被视为侵权。它与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虽然两者都涉及使用行为,但合理使用受法律明文保护,因此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合理使用不被视为滥用版权)。
根据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精神,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规定:“合理使用”允许出于评论、批评、新闻报道、教学(包括课堂使用的多份副本)、学术研究等目的,通过复制或录制等任何方式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判定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需考量以下四个要素:
-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是商业性质还是非营利教育目的);
- 受保护作品的性质;
- 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程度(相对于作品整体而言);
- 使用行为对受保护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综上所述,“合理使用”可以理解为在不侵犯作者人格权的前提下,法律允许在一定限度内无需经作者/版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原则。
国外法律与越南知识产权法的比较
共同点:
- 通常不对“合理使用”规定具体数值(如比例或字数)。
- 均根据使用目的(如评论、报道、研究)进行评估。
- 在争议中,往往取决于法官对法律的司法解释。例如:在河内最高人民法院第127/2007/DS-PT号判决中,针对引用4部文学作品全文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侵权,而二审法院则认定不构成侵权。
差异点:
| 对比标准 | 其他国家法律(美、英、新) | 越南知识产权法 |
| 认定方式 | 美国法采用“四要素判定法”(第107条)。满足要素即为合理使用。 | 法律采取穷尽列举式,明确规定了属于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第25, 26, 32, 33条)。 |
| 例外规定 | – 符合四要素的作品均可复制。 – 为学习目的进行的复制通常被法律视为合法(美国)。 | – 建筑、视觉艺术及计算机程序不得因研究或教学目的而复制(第25条第3款)。 – 法律未明确承认学习目的的复制属于合理使用。 |
| 具体量化 | – 英国: 允许复制最多10%且不超过一章。 – 新西兰: 对研究和教育目的规定了合理的复制比例。 | 越南法律未规定任何具体的量化比例或标准。 |
| 许可申请 | 新西兰: 某些复制行为需获得许可(如电子数据库或通过Screenrights获得的广播节目)。 | 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第25, 26, 32, 33条)无需申请许可或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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