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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公用通道纠纷?

与“通行权”(lối đi qua)不同,目前的法律文件尚未对“公用通道”(lối đi chung)作出具体规定。但可以理解为,公用通道是为了让土地使用者能够通往公共交通道路而从土地面积中划出的部分。

“公用通道纠纷”是指相邻土地使用者之间关于开辟公用通道的矛盾,或因侵占土地而引发的矛盾。这些属于土地领域的纠纷,但鲜为人知的是,从本质上讲,这些纠纷仍有差异,因此解决方式也不尽相同。

关于开辟公用通道的纠纷:

公用通道是由位于外侧的土地使用者自愿留出、或经协议、或转让给内侧使用者,以便其通往公共道路而形成的土地面积(类似于通行权)。 或者,公用通道是由各土地使用者分别划出一部分土地共同组成的,同时该通道形成了相邻地块之间的土地使用界限(常称为公用路或公用巷)。 可见,开辟公用通道是土地使用者自愿留出/协议/转让部分土地作为公用的权利。因此,这被视为民事纠纷。若当事人选择通过起诉方式解决,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邻土地使用者之间因侵占土地引发的纠纷:

实际上,相邻土地使用者之间因侵占土地行为引发的大多数案件均为土地纠纷。 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29条第1款及第04/2017/NQ-HĐTP号决议第3条第2款,因相邻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侵占行为而引发的通道纠纷被确定为土地纠纷(即确定谁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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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解决公用通道纠纷?

对于“土地纠纷”和“土地相关纠纷”,其解决方式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 土地纠纷调解:

  • 自行调解或通过基层调解: 2024年《土地法》第235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土地纠纷各方根据基层调解法、商事调解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调解机制进行自行调解或基层调解。” 这是国家鼓励的解决方式,但解决结果对各方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取决于各方的善意。
  • 乡级人民委员会强制调解: 2024年《土地法》第235条第2款规定:“在有权机关根据本法第236条规定解决土地纠纷之前,纠纷各方必须在土地所在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进行调解。” 根据上述规定,若各方调解不成但仍希望解决纠纷,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乡、坊、市镇人民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未经调解的,不得向法院起诉或申请县、省级人民委员会解决。 注意:调解是土地纠纷的强制性程序。这意味着,对于土地相关纠纷(如开辟公用通道的纠纷),调解并非强制程序。

– 申请县、省级人民委员会解决 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236条第2款,对于当事人没有证书或没有本法第137条规定的任何土地使用权证件的纠纷,当事人只能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1. 向有权的人民委员会提交纠纷解决申请(若为家庭、个人之间的纠纷,向县级人民委员会提交)。若不服解决决定,有权向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投诉,或根据行政诉讼法向法院起诉。
  2. 根据民事诉讼法向土地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 根据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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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236条第1、2款,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下纠纷:

  • 当事人拥有证书或拥有《土地法》第137条规定的证件之一的土地纠纷。
  • 当事人没有证书或证件,但满足以下起诉条件的土地纠纷:
    • 起诉人拥有起诉权。
    • 纠纷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 纠纷尚未解决。
    • 纠纷已在乡级人民委员会进行过调解。

如果您需要解决公用通道纠纷,但因工作繁忙无法出庭,或不知道从何开始、如何办理手续,请联系 Luat Kim Bang,热线电话:034.540.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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